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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23-01015

邵市政办发〔202322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邵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理。督促企业主体建立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在生产、流通领域质量专项抽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并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纳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并做好已建成小区新增集中充电点、停放点的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应审查是否已经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广安装电动车禁入电梯管控系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牌证、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路、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摆等交通违法行为。

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户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

第十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鼓励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除按规定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第十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鼓励城中村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

第十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等消防器材。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根据现场实际条件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可视监测系统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等系统

第十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无障碍设施处;

(三)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五)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

(六)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十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易燃可燃物品、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各县区应督促快递、外卖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措施,采用约谈、警示、培训等方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杜绝违章拆卸电池或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十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网格员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区域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建筑物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应在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和场所出入口张贴“电动自行车不得入内”标识。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工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消防安全数字化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行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的,由市场监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的,由公安交警、城管依法依规处理。对住宅小区、楼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现行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标准。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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